乔芳娥西北师范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要:自行委托鉴定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然而现行立法并未对其行为明确指明定性,“准用私文书证”质证规则的释义更是预留了探讨的空间。理论界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之性质存在事实主张说与法定证据说的对立观点,而后者更是存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书证的多元分歧。实务运行在自行委托鉴定问题处理上存在裁判观点简单化、回避性质定位、曲解规定文义、滥用举证责任等裁判误区。在对理论分歧与裁判误区反思与检视的基础上,主张自行委托鉴定具有事实主张与证据证明的双重属性,且证据证明层面的意义更加显著。进而主张自行委托出具的意见原则上不宜视为法定鉴定意见,但经当事人合意可例外转换。在缺乏当事人合意时,可准用与其类似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认证。同时,为有效避免裁判误区,对举证责任分配、申请鉴定条件、书面意见采纳等关涉自行委托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完善,以期在体系解释的基础上更好地理解与适用2019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关键词:自行委托鉴定,理论分歧,裁判误区,反思重构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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